从九层妖塔案看保护作品完整权
文 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年11月《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张牧野(天下霸唱),以电影《九层妖塔》侵犯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将中影公司等电影版权方以及导演兼编剧陆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万元。 张牧野认为,电影开头仅标明:“根据《鬼吹灯》小说系列之《精绝古城》改编”而不署其名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电影《九层妖塔》在改编摄制过程中,将原著小说的人物关系设置、主要人物的性格设定、故事情节的编排等都做了颠覆性的改动,这些改动已经严重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审法院于年6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牧野关于署名权的诉求,但是驳回了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而在本案中,对电影的批评不是对原著的批评,更不是对作者的贬损,张牧野的声誉、声望并未因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上映而受到损害,因此电影制片方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张牧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成立的要件。侵权作品是否获得了改编权并不影响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改编视听作品可以进行“必要的改动”,同时该但书条款也再次重申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法条如此行文并不是不必要的重复,而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强调。本案综合判断电影作品的改动客观上歪曲、篡改了原作品,故二审法院于年8月8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侵犯了作者张牧野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判应当停止涉案电影的发行、播放及传播,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本案自年11月作者张牧野向法院起诉以来,无论是学界、司法界还是产业界都对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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